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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8 0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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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仲裁边裁是什么

仲裁边裁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过后的结果,双方会签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内容提交第三者判断,并且双方需约定必须遵守仲裁结果。

国际上的仲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海事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仲裁,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很大的帮助。

一般而言,仲裁只用于民事纠纷,而不适用于刑事、行政纠纷,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前提下,仲裁机构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我国仲裁为“一裁终局”。

仲裁如何保全

申请后仲裁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人民法院保证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在仲裁庭收到当事人提交保全的申请书和材料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的材料递交人民法院。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要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对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担保物及保全财产的清单。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具体应当按照出具保全裁定的法院的规定。

哪些劳动仲裁是终审

劳动仲裁认定双方的劳动争议,是以裁决结果作为具体实施依据的一种民事调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分为一审、二审和终审三个阶段。终审劳动仲裁是最后的法律途径,如果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均不满意,可以上诉至终审劳动仲裁,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力。除了特定情况外,一般终审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5名劳动仲裁委员组成。终审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一般在作出后15日内生效。总的来说,终审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程序,其结果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终极手段。

仲裁法20条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2]。

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15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何查询全国的仲裁机构

查询全国的仲裁机构方法如下:

1.首先,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

2.然后,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主页,找到要仲裁选项,点击链接,进入要仲裁页面

3.在仲裁页面的选项处,选择【仲裁机构】,同时,可以根据地域或者关键词查询自己要找的仲裁机构

4.在列表中,会显示仲裁机构的名称、地址、人数等

5.点击进入后,则可以显示更为详细的信息,例如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

以上就是查询全国的仲裁机构方法。

拓展资料

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其优点有以下方面:

1、由专家制定的仲裁规则,并在实践中检验修正,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使用性、普遍性;

2、选择专业的仲裁员,管理水准值得信赖;

3、仲裁机构可帮助指定仲裁员;中国不允许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但有的国家可以。仲裁机构为仲裁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仲裁顺利进行。

4、在缺乏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协议情况下,仲裁申请一经提出,仲裁机构有权就其效力作出初步或最终决定,可以较早阶段终止仲裁程序减少当事人无谓支出,问题可得到及时解决;

5、仲裁机构的费用有明文规定,具明确性,;临时仲裁往往需谈判费用,当事人无丰富经验。

6、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更能得到司法机关的信任,对于缺席裁决及承认执行时,法院较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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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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