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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法院 仲裁管辖法院 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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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3 08: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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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劳动仲裁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

是行政部门,属于前置程序,有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类似于司法部门的一个审判机关,如果劳动仲裁以后要上诉到法院的,法院才是司法部门。

仲裁以后法院开庭原告要不要去

一定要去参加。仲裁机构裁决后,被申请人不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会向仲裁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证据复印件等。

申请人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参加开庭诉讼。只有参加诉讼,才能向法院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因为虽然仲裁机构裁决申请人胜诉,但法院却有可能会判决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是司法行为。

仲裁属于司法行为,司法行为主要是指复议行为、裁决行为、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劳动纠纷中是否可自由约定管辖法院为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按照以上规定,可以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也即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约定管辖(协议管辖)。我们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理由如下:1、劳动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它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殊属性,劳动合同具有管理内容,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普通民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这里的合同应当是只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如果有身份属性的合同,就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合同虽然具备一般合同的表象特征,但还是具有其特殊性。劳动关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2、从本质属性考虑,也不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劳动关系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在普通的民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劳动关系中还具有从属性和人身性,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决定了劳动关系并不能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约定管辖的规定。况且,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而用人单位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必然将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造成制约,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3、从约定管辖的目的宗旨来看,劳动争议不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在民事诉讼中确立约定管辖制度,其目的和宗旨在于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以诉讼法上的私权,进而从程序上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自治和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并以此实现诉讼法上的公平。但就劳动合同而言,劳资双方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天然的不对称和不平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其自由意志的表达大打折扣,而更多体现出资方严重干预和随意强加的色彩。因此,当失去了约定管辖制度的基本内核——自由、平等和自治,约定管辖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也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壤。4、管辖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有关合同的内容均由用人单位提前拟定,包括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内,对用人单位用利。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排除劳动者选择管辖仲裁或法院的权利,是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约定管辖的条款应当无效。综上,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殊属性,劳动争议不适用约定管辖。

仲裁如何保全

申请后仲裁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人民法院保证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在仲裁庭收到当事人提交保全的申请书和材料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的材料递交人民法院。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要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对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担保物及保全财产的清单。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具体应当按照出具保全裁定的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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