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未裁决前能与仲裁员联系吗
不可以。劳动仲裁开庭前,不可以跟仲裁员私自会见,违反了《劳动调解仲裁仲裁法》的回避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这一职位出现时间
1994年出现的仲裁法,这时开始出现仲裁员的职位。仲裁员的工作职责就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进行调取证据。及时做好调解,仲裁文书工作及案卷整理归档工作。仲裁员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什么叫仲裁员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仲裁员工作内容包括: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仲裁开庭为什么就一个仲裁员呢
这种情形应该是仲裁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案件一般是要组成仲裁庭仲裁的,如果是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这时这个仲裁员也是符合要求的。
我国纠纷处理方式有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仲裁一般是经济案件为主。
仲裁裁决书由谁起草
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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