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强制执行力吗
具有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上所称的强制执行力,是指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生效后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需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法条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法条的精神,针对外国仲裁裁决结果,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法院原则上必须受理。可是实际上的操作需要以两国之间的协议做依据,如果中国跟裁决作出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司法合作协议或者多边司法合作协议,就要看两个国家的司法操作实例去处理这个执行案件了。
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该份仲裁裁决在中国得不到直接的承认,当事人可以以该份裁决结果作为证据,在中国国内提起一次新的诉讼,通过我国的审理程序作出判决,这份判决就可以用作执行依据了。
仲裁直接开庭,仲裁直接开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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