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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排除规则(仲裁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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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07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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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仲裁笔录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吗

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将前案或本案仲裁、一审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仲裁笔录可以归为诉讼证据中的书证。法释〔2001〕33号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仲裁笔录应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庭审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仲裁笔录由仲裁庭书记员制作,应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陈述意见、互相质证、进行辩论、变更请求、庭前调解等活动。但庭审笔录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清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庭审笔录中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但如果书记员并未记录对方陈述的对其不利的言论,当事人无法让其补正。

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可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法院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笔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提交的与单位人事经理的谈话录音证据,人事经理说:“你拿多少钱,我最清楚,我说你拿多少就是多少,劳动局肯定会认可。”“使用你残疾证不是给你残疾补助了吗?(指2013年)”在先予执行庭审中,单位代理人说“她2013年钱拿的非常多,她不困难,不需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金。法官,单位要不要提交她2013年的收入证据?”在一审中,单位代理人对提交残疾证给残疾补助一事说:“那是福利待遇。”法官问:“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为什么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位代理人说:“就是终止劳动合同给她补偿,她还是会告。”……对以上情况书记员并未如实记录。而补正庭审记录也只允许补自己的部分,单位代理人说的对单位不利的部分书记员又没记录,当然单位代理人也不会要求补正。工资性收入证据和福利待遇发放证据及发放依据即单位规章制度由单位掌管,单位又不提交。按规定,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未经准许不得进行录音、录像;劳动者只有陈述可以调庭审录音录像,无其他证据佐证,诉求当然法官不予支持啦。又如笔者陈述质证意见书记员并不做记录,于是笔者就一遍又一遍重复说,然后讲你还是打印吧,不然还得在笔录中补正。在判决书中笔者提交的证据很多并未列举,质证和辩论观点也无涉猎。当事人在庭审中关于书记员对双方观点记录多少从打字上就能听出来。所以庭审笔录是否全面、准确、真实、清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综上,仲裁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应当为人民法院所采信。

劳动仲裁证据交给劳动局吗

不是。是交给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仲裁院。劳动者就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

案件是劳动局内设的劳动仲裁院负责审理,因此证据也应当向该院提交,不是提交给劳动局。

劳动仲裁时不接收录音证据怎么办

录音一般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该录音属于非法录制,一般不予采纳。

如果你提供的录音证明价值不大,一般仲裁人员也不建议考虑。

现在的劳动仲裁只是一个相应的程序而已,并非最裁决,如果你认为最后的仲裁书对你不利,可以提起诉讼,到时在法庭上再提这个录音证据也可以。

仲裁前证据会给被告先看吗

那要看你什么时候交的证据。如果你立案的当时就已经提交了证据,那么仲裁委员会会把仲裁申请书和证据还有传票会交给被申请人看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人家也有权看到。

再有一个,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那也必须给人家。如果没组织证据交换,你开庭时当庭提交,那法官会当庭把证据材料交给被申请人看。

劳动,仲裁,什么时间,提交证据

您好,一般来说,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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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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