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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变更范文?仲裁变更范文模板

  • 工程纠纷
  • 2024-09-20 08: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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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1、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提起诉讼,如果变更、增加请求,应当就变更、增加的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与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如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中有关工资克扣的裁决不服,其可向法院就此提起诉讼,并还可增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由于克扣工资和支付经济赔偿金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需再进行劳动仲裁;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决定书是什么意思

仲裁决定书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争议事项作出的最终裁决的书面文件。

它记录了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过程、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仲裁决定书是仲裁程序的重要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决定书进行执行或寻求撤销或裁决的执行等法律程序。

劳动仲裁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可以。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则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请。

仲裁期间法人变更还能得到补偿吗

仲裁期间法人变更,不影响仲裁结果,更不影响仲裁结果的执行。所以仲裁结果如果是要用人单位赔偿的,还是必须执行,和更换法人无关。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也是可以起诉至当地的基层法院,在法院判决结果未出来前,是可以暂缓支付赔偿金的,这也是法律允许的。当然,法院也是维持仲裁的原判,用人单位也不再上诉,那就判决生效,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赔偿金了。

仲裁到法院有什么影响

一、被仲裁了有什么影响

1、一般没什么影响。

2、如果你申请仲裁的内容具有群体性,比如公司不给交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不给带薪年假等,在仲裁同时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压力,可能迫使公司同意你仲裁申请,赔付补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4、其实公司被申请劳动仲裁,在大的公司随时都有,有些是公司违规,有些是员工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多少钱,而去起诉公司,诉讼结果要看案件性质、内容、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诉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去告任何人,任何公司,当然是否胜诉要看法院的判决了,单纯说起诉或仲裁,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三、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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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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