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的区别
仲裁程序法指的是一种政府颁发的行政法令,也叫行政法,可以对某一件事进行处罚。仲裁规则指的是一种管理方面的内部制度。这就是区别。
cietac仲裁规则
No.19-781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在Intel案中的裁定并未削减NBC案的效力,NBC案在第二巡回法院仍然具有约束力,第1782(a)条规定的联邦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协助不适用于民间仲裁。
另外,就CIETAC仲裁是否属于民间仲裁的问题,法院从国家从属关系的程度,实体拥有的职能独立性,以及当事人合同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控制程度展开分析,认为CIETAC仲裁庭的运作方式几乎与美国民间仲裁庭相同,故CIETAC仲裁最好的归类是民间商事仲裁,不适用《美国法典》第1782条所提供的协助。
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1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1是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性规定。2.实施了办案程序、证据收集、裁决方式、期限等多项规定,旨在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协调解决提供积极、权威的司法保障。3.该规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劳动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法是具体环节的前后之分,而仲裁规则则是仲裁的依据和条例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200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确认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一种,在民法中属于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有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的特别情形或者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情形。有观点认为仲裁时效不同于诉讼时效,既然法律未规定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情形,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确认劳动关系就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除天津等少数地区对此予以明确外,大部分地区对以上两种观点还是存在争议的,目前青岛地区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青岛市各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本期就解析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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