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是实体法吗
是。劳动仲裁时效是由劳动仲裁实体法规定的。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调解法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因此劳动仲裁时效期限是由实体法规定的。
仲裁法解释第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解释】本条是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代表人的推选,本条规定十名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推举他们之中的人做代表,而不能选当事人之外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还有十名以上的劳动者不愿意推举代表或者不能推举出代表的情况怎么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讲在调解、仲裁阶段,劳动者无论人数多少,愿意参加调解、仲裁的都可以参加;但在诉讼阶段,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
公证仲裁是什么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以上,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在《公证法》制定的当时,主要的基调目的就是把各公证处脱离行政编制,变为独立的服务单位。
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的。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公证债权文书,这种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对于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准则的机构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仲裁 公证 相关问题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根据以上,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在《公证法》制定的当时,主要的基调目的就是把各公证处脱离行政编制,变为独立的服务单位。
仲裁是“准司法”程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的。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仲裁以后执行难吗
为什么仲裁裁决执行难
(一)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
最为典型的是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找出”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在形式上是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审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人设置执行障碍,拖延法院执行案件。
(二)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这就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
另外,法律还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往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三)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亦是一些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要因素。
有些仲裁裁决书由于只注重裁决结果,却不注意在认定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造成上述种种缺陷,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利证据。
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
民诉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00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即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执行人花费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规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对此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听证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由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然后由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
这样有利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要结合仲裁裁决的难点、热点,依靠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
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拒不执行是对国家法制的挑战。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
(三)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提高素质。仲裁委员会要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并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对仲裁裁决文书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制作规范、表述严谨,从而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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