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8 年,小李在恋爱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后与女友小王共同还贷。在经历结婚、离婚之后,小李将房屋出售。女方起诉要求返还欠款并给付该房屋的一半价款。一审法院判决小李给付房屋款 30 万元,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小王诉称, 2008 年她与小李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她与小李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购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一套房屋,后两人共同还贷。 2011 年,小王与小李结婚, 5 个月后两人离婚,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共有房产分割。离婚后,小王继续偿还该房屋贷款至去年 2 月。但是小李为获得全部房款,私自转让该房产,现已经过户给他人,致使其无住房居住又无力购买住房。 2008 年至 2009 年期间,小王分 6 次向小李母亲汇款共计 12 万余元。小王在离婚后找到小李曾向她借款的证据,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小李返还 12 万余元的借款,并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小李向其支付房屋价款 30 万元。小李辩称,离婚后,小李还住在诉争房屋中。小李代理人表示, 2008 年双方曾签订一张借条,但小王并未实际给付这一数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 年 4 月,小李向小王出具借条,内容为: “ 由于买房急需用钱,向小王借款作为买房首付及先期月供,若无力还款,则将所买房屋抵给小王。 ” 同年 6 月,小李购买一套位于龙华区的房屋。经查,房屋出售价格为 60 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小李对该房屋为共有关系,小王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房屋价款 30 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小王诉请陈东返还 12 万余元借款,仅凭借据向被告索要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律师 点评】
情侣未婚同居,分手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可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