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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重新仲裁的条件,仲裁法重新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 房地产法
  • 2024-10-25 09: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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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个人可以申请几次仲裁

只能一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就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没有“上诉”机制,就算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 诉讼的四个阶段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或反请求(如有的话)。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与审批的区别

仲裁与审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仲裁(arbitration)是指通过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即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通常由双方自愿选择,通过仲裁协议来达成。仲裁的目的是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仲裁通常适用于涉及合同纠纷、商业争议等领域。

审批(approval)则是指对某项事务、计划、文件或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和批准的过程。审批通常由上级、主管或有权机构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批过程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标准和程序,并可能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审批适用于行政管理、项目管理、合规审查等方面。

总的来说,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而审批是一种管理决策和监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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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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