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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不予执行仲裁?最高院不予执行仲裁

  • 房地产法
  • 2024-10-25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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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申诉到最高院会受理吗

可以,如果生效判决是高院做出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申请人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申请再审理由,且该再审理由必须是由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所规定的,才能被最高院受理。

最高院劳动争议申诉规定

1、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

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超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超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

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统一和规范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以下是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公正、公平、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受理范围: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险、工伤、职工福利等劳动关系的争议。

3.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4.受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的递交、审查受理、送达通知、举证质证、调解、庭审、作出仲裁裁决等程序。

5.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主要由劳动者提起,其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6.调解原则:鼓励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结果应公正、合法、自愿。

7.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8.补正和撤销: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规定的仲裁裁决可以补正或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可能有所调整和更新,而且不同地区和法院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因此,如有具体需求或者问题,建议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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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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