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
仲裁程序法是具体环节的前后之分,而仲裁规则则是仲裁的依据和条例
仲裁可以一人担任审判员吗
可以的。几人仲裁可以事先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仲裁和法院诉讼最大的区别就是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尊重意思自治。但是,如果双方事前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事后双方也无法对仲裁员的人数协商一致,那么这个时候仲裁委就要根据自己的仲裁规则,考虑案件的标的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仲裁员的人数了。
仲裁委的上级主管机构是哪里
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级主管机构。这是一个专门为劳动合同纠分而进行仲裁的单位。当然还有其他方面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被不予执行后为什么还能仲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应当及时告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重新审理裁决后可决定是否开启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仲裁的唯一性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的唯一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但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但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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