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房地产法

仲裁法17条(仲裁法第17条)

  • 房地产法
  • 2024-10-07 09:39:01
  • 0
  • 星蕴

仲裁人员是怎样产生的

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根据仲裁员的人数,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其中独任仲裁庭由1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由2名仲裁员和1名首席仲裁员组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组成的: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合议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的,决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此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这两种类型中,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当事人虽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但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不公平怎么处理

仲裁员裁决不公平,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与诉讼冲突怎么办

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当发生纠纷时,由争议的双方所在地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当争议发生时,即约定我诉讼解决又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应当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此时仲裁机构无权进行管辖,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提起仲裁,放在第一次开庭前,并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则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


仲裁中更换仲裁员?仲裁中更换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委员会无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仲裁协议有效吗)

仲裁法17条(仲裁法第17条)

我国仲裁机构有哪些?我国仲裁机构有哪些部门

仲裁金融纠纷(仲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诉前调差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仲裁法17条(仲裁法第17条) http://www.gdmzwhlytsq.com/fdcf/391323.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7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