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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执行 诉讼(仲裁执行 诉讼费谁出)

  • 房地产法
  • 2024-09-19 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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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仲裁的强制执行案由是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案由,就是仲裁庭受理案件时所使用的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因为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只对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不对仲裁使用的案由进行审查,因此仲裁庭使用什么案由,法院强制执行时,也就使用什么案由。

为什么要仲裁不直接起诉

一、同类案件较多,直接诉至法院容易得不到及时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是诉讼案件中数量比较多的案件。而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本身已经数量及其庞大,如果将劳动者案件不经劳动仲裁的前期解决程序而直接推入诉讼阶段,将导致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集聚在法院,将使得本已经案件量较大的民事诉讼业务急剧增大,势必影响民事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而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到劳动者基本生计的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是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生存类需求的案件。此类案件如果久拖不决,一方面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会影响一个区域的劳资关系稳定。我们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仲裁的时间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时间要求可以看出,劳动仲裁的时间更短,更有利于及时的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诉求。只有在上述程序无法实现该目的时(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才会将民事诉讼程序导入,以进一步解决该劳动争议。

二、劳动纠纷属特殊民事争议,专业裁处有利于最小影响范围内化解矛盾

劳动仲裁的第二个作用在于该程序专业裁处性,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小影响性。劳动仲裁案件只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六种劳动争议案件。由此也决定了其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对专业性。

不仅如此,劳动仲裁程序还有一股重要特点,即,劳动仲裁能够在较小影响范围内解决劳动争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将劳动争议案件搞得影响过大。尤其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裁判文书公开化的今天,无论劳动者是胜诉还是败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后都多少会对劳动者的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然这个同时也是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改革时应当考虑到的问题,但在当前情况下,劳动者在将案件推入诉讼程序之前的确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相比而言,劳动仲裁程序则具有相对的不公开性。普通第三人很难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开途径直接查询到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劳动者如果能在这个阶段解决劳动争议对自己更为有利。当然劳动争议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良影响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衡量点。

三、与诉讼程序结合,有利于保证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制度。除一裁终局类案件外,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此程序有利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争议类纠纷得到公正化解。当然选择的程序的越多,对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言所消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越大。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并不理解劳动仲裁程序的实际意义,甚至将其视为权益维护的负累。此观点不仅错误理解了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本质,同时也是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性质及社会效果的误读。从劳动者权益合法保护的角度而言,灵活用好劳动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快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实现劳动者的权益诉求。

仲裁流程和诉讼流程区别

一、两者的管辖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对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须要去应诉的;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申请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协议的,就是说合同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是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二、两者中审理者的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诉讼案件中审判员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随便涉事当事人自己选择,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当事人则有权申请回避;对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选定合法的仲裁委员会以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有关人数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选定仲裁员的。

三、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上也不同。

法院开庭的一般审理会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公开审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审理一般是不公开与社会进行的,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四、审理的程序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也有所不同。

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因此,几乎案件的每一个步骤当事人都能对其控制其主动作为。

五、两者监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国法院对于案件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判决,若有错误,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设立。而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只是适用于相关的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与诉讼两者的关系有以下这些:

1.仲裁说的是纠纷当事人以自愿为原则一致达成协议,将其纠纷上交至专设的机构进行审理,并对于有争议的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及制度。

2.而仲裁机构中的仲裁纠纷还包括各种合同的纠纷以及对于其他财产或其他权益的纠纷。根据我国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向合法的仲裁机构申请有关仲裁,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让其解决当事人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争端解决的途径可能会有法律具体的规定。

对于劳动方面的争议案件,涉事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其单位的劳动争端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合法的劳动争端仲裁委员会递交有关申请,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可以在收到有关仲裁裁决书那天开始后的十五天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性的争议的仲裁是所有诉讼的必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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