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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优越性,仲裁的优越性是指什么

  • 房地产法
  • 2024-09-18 08: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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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蕴

为什么仲裁要交换证据

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将能证明各?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

?是当事?对?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是证据?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的请求事由明?认可,或??当事?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是当事?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起三???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提异议者为??。)

六是当事?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五?;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是当事?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期;同时按对??数提交份数。

?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亦然。(涉密件不交换,?般也不在开庭时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期,并通知各?。当事?需反驳对?证据,应当即?头或书?申请,并在三?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在新定的举证期届?后三?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期

仲裁和诉讼各自的优缺点

一、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二)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三)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四)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五)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性质啊

仲裁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私人性质的机构因为仲裁委员会通常由双方协商和约定组成,它不属于司法机构,但却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因此需要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私人性质仲裁委员会通常处理商业、投资等领域的争端,解决争端的效率比司法程序高,并且仲裁结果的保密性较强,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的效率不同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

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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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

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消费者仲裁有用吗

仲裁非常有用因为消费者仲裁是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不受制于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平等、自由、快速地解决争议,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的效果,故仲裁是消费者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外国消费者仲裁的种类及其内容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其作用是为解决消费争议提供一种快捷、公正、方便的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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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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