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仲裁开庭吗
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仲裁开庭,因为这主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到这一步来决定需不需要通过仲裁来认定工伤,如双方对于工伤都无异议,那么就不需要通过仲裁,所以工伤认定不一定需要仲裁开庭。
工伤赔偿去劳动仲裁必须得找律师吗
工伤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从理论上讲是不需要的。而现实中,为什么要请律师?这和政府现阶段的公务员素质有很大关系,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公信度不足息息相关。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认定、赔偿有关政策执行,结果偏差是不会太的,无非是工伤等级认定和赔偿基数选择的问题。工伤等级的认定,是市一级机构进行认定,就像法官裁定,有的情况介于可认定两个等级之间的条件,具体认定哪个等级,决定权在于认定机构。而赔偿基数的选择,如果是通过工伤基金进行赔偿,一般会按照缴费基数作为执行标准;如果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裁定;执行缴费基数的概率不大,大多会选择员工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当地公布的年度社评工资。具体执行哪个标准,一方面取决于裁定者的权衡,另一方面对双方的意见也会相应的参考。
其次,既然劳动仲裁有基本的程序和执行标准,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呢?这就涉及到我国现有公务员素质和职业操守的问题。任何执法过程中,很难摆托人情和关系网络的影响。一个杀人案,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和有期,你可以说是法律的公平,也可以理解为裁定者可操作的空间巨大。而相对于工伤裁定,同样如此。有关系者,可以把触角向工伤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工伤基金办公室,甚至是法院,来左右工伤裁定的结果向利益方倾斜。在没有律师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下,裁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弱势者而言,缺乏公平。虽然说,律师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干涉,或者说促进裁定的绝对公平;最起码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这就是,大部分希望请律师初衷和根本目的。
社会需要公平,但是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不管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保持相对公平,律师这个职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存在,即合理!
一次性工伤劳动仲裁申请范文
答:申诉人:王强,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上海嘉定区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上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嘉定区
通讯方式:
被诉人:上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嘉定区
电话: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2年6月20日
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仲裁申请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址:**。
第一被诉人:**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年的劳动合同,**年*月*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年*月和**年*月又续签了为期*年的合同,合同于**年*月**日到期。**年*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年*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请问在收到工伤劳动仲裁结果后是否立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了
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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