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被告人叶某军加入名为“维卡币”的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维卡币组织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的传销组织。
其发展模式为:会员通过电脑或者手机App进入维卡币网络投资平台,注册维卡币账户,以缴纳入会费的形式成为会员,会员投资后享有静态和动态收益。动态收益指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得新会员投资数额10%的直推奖励,同时可以获得下线投资数额的对碰奖,另外还有业绩奖、激励奖,静态收益指缴纳钱款成为会员后获得代币的拆分。
2015年3月,被告人叶某军加入维卡币传销组织,投资成为维卡币会员,之后积极推广维卡币网络投资平台,先后采用成立微信群、租赁场地注册成立公司等方式宣传与推广维卡币,积极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钱款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
查明被告人叶某军直接发展了余某等人为下线,余某又发展了陈某等人为下线。经宜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被告人叶某军维卡币账户Y使用的网站内的客户端进行远程勘验,被告人叶某军维卡币账户Y下层共有2859个用户。
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某军组织全国各地600余名维卡币会员在宜春市袁州区月都花溪谷(以下简称花溪谷)参加维卡币商品展销会,借机宣传、推广维卡币。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叶某军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缴纳违法所得7.2万元,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叶某军再次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缴纳违法所得20万元。
被告人叶某军加入名为“维卡币”的传销组织,采用微信群、成立公司等方式宣传推广维卡币,发展用户2859个,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军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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