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陈道峰 通讯员王琦、刘增清)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辉、朱金等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至此一起重大“杀洋盘”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落下帷幕,30名诈骗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年来,随着防范电信诈骗知识的宣传普及,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了“电诈抗体”,诈骗犯罪分子看到国人不好骗,开始打起了外国人的主意,假扮“白富美”“高富帅”利用翻译、聊天软件与外国网友聊天“交友”,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投资理财”骗取钱财。这类专门从事涉外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俗称“杀洋盘”。
2021年5月底,湖南省双峰县籍被告人朱金、王辉、王满清伙同李志勇(已判决)共谋采取“杀猪盘”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约定朱金联系虚拟数字货币平台,并按照朱金50%,李志勇、王满清共45%,王辉5%的比例进行前期资金投资和诈骗后获利分红,后朱金等人在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万达广场A座租赁办公场所和购置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并通过招聘网站、熟人介绍等方式迅速“招兵买马”,募童耀、陈晃、罗黎明等16人在高薪待遇的诱惑下先后加入,在接受话术培训后以虚假身份注册国外交友聊天软件,包装假扮成“白富美”“高富帅”等成功人士,主动添加异性外国籍网友,通过利用翻译软件进行暧昧聊天、恋爱交友等方式逐步获取信任,后以高额回报、稳赚不赔诱骗外籍被害人向“MIT”虚假数字货币平台投资充值,让被害人获取少量“投资收益”后,引诱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再通过操作后台系统让被害人充值的虚拟货币爆仓,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截止案发,该诈骗团伙共发送诈骗信息55781条。另外,2021年4月,被告人王辉、刘铁成与“辉哥”(在逃)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租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万达广场B座201室,以经营湘潭达冠进出口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作掩护,招募罗欣雨等13人进行“杀洋盘”电信网络诈骗。截止案发,该诈骗团伙共发送诈骗信息46422条。
然而,上述诈骗团伙成立三个月来尚未收获“战果”,即于2021年7月23日作为淄博市“4·17”重大电信诈骗案的关联案件被公安机关成功捣毁。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辉、朱金等3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均以着手实施诈骗,先后发送诈骗信息共10万余条,其中王辉、朱金等3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他被告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辉、朱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辉、朱金以“不骗中国人只骗外国人,还没有实际获利”为由,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结果。合议庭延伸庭审法治教育,耐心进行判后释法答疑,二上诉人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意见》,紧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电信诈骗犯罪,坚持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与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统筹推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势头。该案的依法高效裁判,有力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淄博两级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惩诈骗犯罪的坚强决心,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在此呼吁,诈骗就是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本案上诉人辩解“中国人不骗中国人”,但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急功近利参与诈骗行为或帮助实施诈骗,脚踏实地做人做事,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追悔莫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拒绝贪图小利,捂紧“钱袋子”,绝不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可乘之机。同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拒绝陌生来电和非法链接,不轻信、不透漏、不转账,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五条 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编辑: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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