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将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特别提醒:电信诈骗团伙试图通过买卖虚拟币进行洗钱的通道将有可能被切断,个人买卖虚拟货币的风险亦增大,如果来源诈骗资金,更不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将有可能予以冻结并返还给受害人,其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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