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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威虚拟货币交易网站Coinbase的行情数据,比特币价格从2023年3月10日的低点19521美元,至3月18日已经涨至27272美元,短短一周时间涨幅达到了39.7%。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投资风险虽然很大,但回报率可能远超股票、基金等传统理财标的。但出于减低投资风险、降低交易学习成本(合约、期权等交易方式相比传统投资方式更为复杂)等因素考虑,新手往往选择通过委托有经验的专业操盘手的方式进入虚拟货币投资领域。但高收益往往也同样意味着高风险,近年来也因此产生大量与此有关的委托理财纠纷。笔者在此选取亲办的三个案例,意图一探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
壹
案例一(委托理财,受托人有决策权)
A某见朋友B某投资虚拟货币收益颇丰,故请求B某接受委托代为操盘虚拟货币。双方约定,资金由A某出,选择标的、买进卖出等具体操作由B某决策,盈利部分双方各自分成50%,损失部分由A某承担。因账户损失XX万元,A某以该委托理财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为由,要求B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924通知》),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于A某的损失,
考虑到各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
贰
案例二(委托理财,受托人无决策权)
因OTC出入金手续较为繁琐,C某委托朋友D某在境外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XX币,并向D某账户转账人民币XX元。D某购买XX币后,根据C某指示,出售了一部分XX币,并将该部分出售所得返还了C某。后因币价下跌,且该境外交易平台目前已经退出大陆市场,C某将D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交易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债务,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叁
案例三(委托理财在先,结算协议在后)
F某见朋友G某投资虚拟货币收益颇丰,故请求G某接受委托代为操盘虚拟货币。双方约定,资金由A某出,选择标的、买进卖出等具体操作由G某决策,盈利部分双方各自分成50%,损失部分由G某承担。后账户损失XX万元,G某自愿就该损失写下欠条(结算协议),承诺分期偿还。后G某停止偿还,F某以该欠条为据将G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之前的委托理财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为由,理由同案例一。之后的结算行为及结算协议(欠条)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在先协议的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故G某应当按照欠条偿还款项。
几点总结
根据目前的裁判口径来看,涉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合同的效力大概率会因《924通知》而认定为无效。那么无效后各方的责任承担规则就成了亟需事先考虑的首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与案例二之所以处理结果不同,关键就在对双方过错程度的认定不同。在案例二中,受托人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过错程度上考虑显然不如案例一。至于案例三,虽然委托理财关系被认定无效,但在后的结算协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还款合意,法院也倾向于支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偿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本文内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司法实务的经验总结而成。任何主体依照本文做出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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