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朝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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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假借“虚拟货币”“元宇宙”“金融创新”等噱头非法敛财,最终导致大量人员财产损失难以挽回,严重扰乱经济金融活动秩序。
什么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具备四个特性: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凡是具备以上四种特性的集资行为都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朝检君将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您揭秘不同类型的非法集资类型。第一期咱们来看看假借“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例。
典型案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659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朝检君提醒
保持理性
“虚拟货币”“元宇宙”“区块链”等新兴概念,听起来很前卫,但非法集资本质没有任何差别,投资者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莫贪高息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
及时报警
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收集保存好投资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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