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市民因网购虚拟货币,与朋友产生财物纠纷,到芜湖经开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损失。4月14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因“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已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中旬,王某与朋友徐某商量,一起通过微信出售虚拟货币“Plus币”,赚取交易差价。二人分工,由徐某负责洽谈寻找买家,王某负责向其他人进购“Plus币”,两人商定赚来的款项由两人均分。
随后王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30个“Plus币”,垫付了货款共计7500元,但虚拟货币卖给徐某找好的买家后,两人却没有收到对方货款,最终两人选择报警处理。
王某认为徐某在这次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其在此次交易中应承担的货款采购部分,就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支付其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4月14日记者获悉,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诸如比特币、“Plus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通讯员 王瑞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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