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被盗的定罪量刑难点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游戏角色、装备、游戏币,数字藏品等虚拟资产被盗时,定罪量刑会遇到两类问题:
盗窃虚拟资产,尤其是比特币等国家不鼓励投资的虚拟货币,算不算犯罪?
算犯罪的话,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定罪量刑都涉及价格鉴定和案值界定,虚拟资产的价值如何界定?
按被害人买入价,被告变卖价,还是案发时的市场价格?
谁来做价格鉴定?
今天开始,通过一些案例看看不同罪名有什么区别,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这类案件又有什么影响。
2017“阿希币”被盗案
常某花了5万左右,从币多宝买了5万多枚“阿希币”。2017年11月24日,他想操作“阿希币”钱包参加一个空投项目,因为到了晚上12点还没操作成功,就在QQ群里求助。
群友冯某说可以帮忙,随后用QQ远程方式帮常某操作。一顿操作后,冯某告诉张某没成功、明早继续,但实际情况是他已经复制了常某存放钱包主密码的文档。随后,冯某分批把钱包里的阿希币转移、变卖。
常某报案后,冯某于2018年5月中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对其进行批捕。2019年12月底,一审法院判定冯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常某是被害人。
“阿希币”不是我国认可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
“阿希币”钱包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互联网合法的计算机数据,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
常某从币多宝购买“阿希币”的银行交易明细,侦查人员从“币多宝”网站调取的交易记录,均记载了具体的买入时间、数量和价格;钱包转出的记录和常某的陈述、常某电脑调取的内容也印证一致,常某是被害人,涉案“阿希币”是其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在相应价值,作为其掌控的计算机数据存在。
涉案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2020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我们来看一下定罪、金额和量刑的关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标准中有一项是“(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中有一项是数额达到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冯某盗取日的“阿希币”市场价值:结合2017年11月25日“阿希币”的平均单价,54868个“阿希币”在2017年11月25日价值202749.962元。
冯某出货价:约16万元
常某购入价格:约5万元
常某购入同期最低价:2017年9月20日至9月25日期间,54868个“阿希币”的最低购买价格为37555.7077元。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7555.7元,没到“情节特别严重”中的“五倍标准”,量刑用第一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如果冯某被定为“盗窃罪”,会如何量刑?
我们都知道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有三档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出的数额范围如下:
各地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差异,感兴趣的话可以自行检索
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万至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按照盗窃定罪,冯某盗窃的虚拟币价值,哪怕按照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也可能会被列入第二档“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第一档要重。
正因如此,我们在同类案件中——不止是虚拟货币,其他虚拟资产比如游戏角色、装备等数字资产类案件也一样——能看到被告人以“虚拟币不具有财产法律属性,只是数据”“物价局无权对此类数据做价格鉴定意见”“交易所出具的参考定价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意见,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
关于价格鉴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冯某的辩护人曾提出一个意见——“阿希币”不是我国认可的合法财产,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鉴定。这个意见最后没有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的常某、冯某当时都有直接与交易所交易,当时国内还允许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存续,只是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监管。因此可以查证冯某交易记录、价格,并由物价局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924全面清退交易所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格鉴定方式和证据类型可能会有变化,对后续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需要持续关注。
但如果虚拟资产是国内允许合法经营、交易的类别,比如游戏角色装备、游戏中的虚拟币、电商平台代币、包括通过更名来和“国外NFT”做区分的“数字藏品”,除非当事人在交易流通的环节踩雷已经禁止的涉币非法金融活动,预计不会收到新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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