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钱财的贪婪而发生了职务侵占罪,那这个罪行的一个量刑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一点是,职务侵占罪在我国的刑法条文当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公司以及企业又或者是别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乘着自己在职务上的一些便利,然后将本单位的财物通过非法行为来归为己有的话,那么,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就可以被处以五年以内的一个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那如果是数额非常巨大,非常庞大的,那就直接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可以直接并处没收财产。
那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是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着公务的人员,以及一些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国有单位委派到了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说有前面所说的这些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这条法律的第382条以及第383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那在第183条中有一条款项这样说明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了职务上的一些便利,故意编造了一些并没有发生过的保险事故来进行虚假的理赔。为此骗取保险金,并且归自己所有的话,那么依照本法的低271条的规定来进行定罪以及处罚。
第一,那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非法侵占,本公司的一些共有财物,并且犯罪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也就是1万元的,那么可以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幅度之内来确定量刑的一个起点。
而在量刑起点的一个基础上,如果说犯罪的数额每增加了1800元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然后来确定基准刑。
第二,法定刑,如果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如下。
如果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一些财务,而且犯罪的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起点,也就是1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就可以在五年到六年这个幅度之内的有期徒刑来确定量刑的起点。而在量刑的一个基础上,如果说犯罪的数额每增加了1万元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从而来确定基准刑。
第三,如果说有以下的这些情形之一的话,那么也可以相应地增加刑罚的一个量,从而来调节一个基准性,但是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可以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的。
2,多次职务侵占的。
3,如果职务侵占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或者是一些募捐的款物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直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最后一个是确定,因为是治病,学习一些生活方面的继续,从而实施了职务侵占的,那么就可以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