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保卫部门是否有立案权
答案是没有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监狱法》第60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4、《海关法》第4条第1-2款: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二、军队保卫部门工作的主要内容
1、预防犯罪。
教育全体军人遵纪守法,提高警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顶防军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防范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对军队的破坏活动。
2、开展隐蔽斗争。
针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对军队的种种破坏活动,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及时发现、揭露和打击间谍、特务及其他破坏分子的犯罪活动。
3、刑事侦查。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移送军事检察机关起诉,及时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4、警卫。
按照中央批准的警卫范围和警卫规格,在公安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武装警卫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各项措施和手段, 预防和制止敌人的阴谋暗害活动,防范因自然灾害、各种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和重人活动的安全。
5、案犯看守。
对依法被逮捕、拘留的案犯实施羁押管教,防止其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和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6、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
对军事法院判处徒刑,由军队执行刑罚的罪犯实施监狱管制,并对其进行政治、法律和前途教育,组织生产劳动,促进思想转化,使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要知道,军队保卫部门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但就立案权来看并未赋予。另外即使可以进行侦查,但是也仅仅是限于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依法享有同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除此之外,军队保卫部门并不能直接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