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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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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1 1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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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山律师

一、法院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怎么写?

法院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人(再审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城。

犯罪嫌疑人:钟XX,男,XX市XX镇。

犯罪嫌疑人:钟XX、田XX均为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股东。

由于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钟XX、田XX波涉嫌虚假诉讼,现张XX请求贵院将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共同伪造了虚假证据,虚构了双方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

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且在与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期间,虚假诉讼意图明显。

据该案件的卷宗资料显示:钟XX于2010年4月20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庭立案,某某公司当天就收到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同时,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多万的巨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居然只用了仅仅一天的时间,且双方都对借款事实、还款计划都一致确认。纠纷解决之顺利,不得不令人怀疑双方假借诉讼之名,实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此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间,是在某某公司与张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期间(某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提起上诉)。而且,在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子调解完毕以后,某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于2010年6月8日准许某某公司撤回上诉。结合某某公司2009年提起上诉,2010 年4月20日与钟XX达成调解,2010年6月8日撤诉的一系列的行径,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钟XX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意图。

某某公司与XX公司出具的证明,本欲证明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恰恰相反,这两份证明不但证明不了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由于其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某某公司及原股东韩XX等6人涉嫌妨害作证罪,钟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钟XX、田XX、邝XX波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法院如何受理立案材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发现被告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在申请书中,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被告犯罪的情况,并用证据来支持自己观点。法院批准后,案件暂时停止审理,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知更鸟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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