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此类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有的则可能是非法从私人合法财产中取得的财产。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现为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要求财产占有和支出与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而且要求这一差额来源于不合法的收入。财产来源不合法的结论是由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而推论得出的。至于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采取什么手段非法获得财产的,这些都不是必须查明的。如果能查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财产是某种或几种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走私等,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