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具备哪些条件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什么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呢?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分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非法吸收存款的对象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几方面。只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这几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人数的规定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我建议大家存款还是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贪图高额的非法利益,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