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会经常遇到,也有很多的个人或单位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此类犯罪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是否可以有多个公安机关管辖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由于这类犯罪的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地方,那么就会有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此时就由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也就是说可以多地立案,但不管有几个有管辖权的机关,最终只能由一个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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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