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我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立案后的保全属于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2、财产保全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3、该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的问题。
4、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