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通俗称谓。
与国家工作人员触犯的受贿类案件相比,此类案件因为不牵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需要检察院立案或者纪委监委调查的特殊案件范围。
因此,原则上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般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内设的经侦部门负责立案办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