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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妇女11起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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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7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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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为你讲述一个男子强奸妇女11起被判死刑的案件,希望能给那些迷途羔羊以警醒。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 月2日,杨某通过事先预谋,选择在张掖市郊偏僻路段、夜间行人稀少的地方,对过路妇女实施抢劫、强奸、抢夺作案,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现年33岁的杨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199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恶。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8年3 月2日,杨某通过事先预谋,选择在张掖市郊偏僻路段、夜间行人稀少的地方,蒙面守候,采用捏脖子、布条蒙眼等手段,对过路妇女实施抢劫、强奸、抢夺作案,先后抢劫13起,既遂10起,未遂3起,劫得现金、手机等物价值7134元;强奸妇女11起,既遂9起,未遂2起;抢夺1起,抢夺现金5000元。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多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强奸、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而杨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犯作案时间跨度长,呈连续性,手段凶残,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致使多名妇女身心健康遭受巨大伤害,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因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记者了解,2004年蒙面“色狼”抢劫、强奸案发后,甘州区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根据刻画、现场勘查及提取物证检验等手段,认定为同一人作案,同时开展了大量的调查排摸工作。但因许多被害人在案发后未报案或报案时重要证据已灭失,导致破案时机和物证丧失,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几年来案件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犯罪分子屡屡得手,气焰十分嚣张。

  2008年以来,甘州区公安局将此案列入重点侦办案件重新进行部署,民警在发案时段和频发路段连续蹲守,终于在同年3月2日晚将正在作案的杨某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自行车、毛线帽、蒙眼布等作案工具。

  杨某曾因盗窃罪坐过牢,生活经历极其复杂,因此有着很强的反侦查能力。面对民警的审讯,他百般抵赖,拒不供述。为此,侦查人员又进行了生物物证检验、比对,查找杨某的住处并及时从其租房内搜查缴获了被抢手机、赃款存折等。经过一个月的较量,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杨某最终交代了其5年来强奸、抢劫妇女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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