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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女生被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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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7 13: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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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湖律师事务所

  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那么,浙大女生被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如何处理?请继续阅读以下知更鸟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浙大女生被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如何处理?

  在2022年11月13日中午,从英国留学归来的浙大2013级毕业生谭某在西湖景区莲花峰游玩时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经过各方全力搜寻,警方于11月15日22时30分许在莲花峰山顶悬崖落坡下发现疑似谭某的女孩,然而,经医务人员确认找到事女孩已无生命体征。经警方现场勘察和法医鉴定,小谭系他杀。

  同年11月17日,杭州警方在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将犯罪嫌疑人熊某(男,24岁,广西人)抓获归案。2022年1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对熊某批准逮捕。

  2022年7月26日,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查明,被告人熊某迷恋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想自杀找人陪葬,在杭州飞来峰景区连续捅刺小谭数刀,将她推下陡坡。后其爬至陡坡下猥亵小谭,不顾哀求,持尖刀割颈将其杀害。杭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残忍杀害被害人,作案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熊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月26日,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熊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2022年11月11日消息,据报道,浙大女生被害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整理的浙大女生被害案罪犯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如何处理?的相关资讯,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死刑执行的具体程序以及在死刑执行后该如何处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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