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吗?
我国国家赔偿就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国家的赔偿包括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直接损失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
二、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所说的 ,国家赔偿一般是属于因工作的失误而造成了公民的伤害,但对于此赔偿也是有范围限制的并且也只针对于受伤害的公民个人而对于公立公益单位不在此范围之内,所以,在申请赔偿时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