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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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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5 14: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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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国家赔偿新归责原则是什么?

国家赔偿新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国家赔偿法之中,已经明确表示归责原则是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不管是违反程序法,或者是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存在,此时提出的国家赔偿的请求,一般都是会被受理的。故此任何希望获得国家赔偿的主体,都必须要明确的说明,国家机关或者是行政职员的具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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