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署名权具有什么性质?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
二、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
综上所述,著作权是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在著作权中,包括署名权,其性质是带有人身权利的,也就是说,作者行使署名权,自己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签字、署名方式。如果存在多个作者,则可以协商确定署名的顺序。他人的署名权被侵犯后,可以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