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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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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2 1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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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少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违背其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少女多人的。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

但是,当对方是未成年人时还是慎重吧,因为很多事有时是说不清楚的。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少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针对于未满14周岁的,其心志和身体尚未进行成熟,对于自己所做的一些行为不了解,如果成年人又诱导或者引诱教唆其自行与他人发生关系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要以学习、教育为主,不要对自己和他人产生其他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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