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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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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2 15: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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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聚众淫乱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兴奋、的行为,如聚众从事口淫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二、聚众淫乱罪怎样惩处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聚众淫乱要求对于公众的性感情产生了一定的破坏,侵犯的是社会的法益,所以要求行为人有聚众的行为,淫乱主要表现在发生一定的性行为。对于行为人一定严厉的处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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