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周某某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有以下5点:
1、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王某的讯问笔录以及本案补充侦查工作卷第三分册第4页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某某年12月14日,某某市公安人员与某某省某某县公安人员一同来到王某的家里准备抓捕王某时,当时王某没有在家,只有他老婆黄某在家,于是某某省某某县公安人员胡某警官向黄某留下联系电话。后来王某回到家的时候,就主动给胡某警官打电话,并自愿在家等着民警过来调查,且在被抓捕后,王某在讯问过程中也是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即只要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构成如实供述,认不认罪并不是认定如实供述的条件。王某此前虽不认罪,但是他一直如实供述,后来通过深刻的认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便在庭前及时签署了认罪书。故,本案的情况说明以及王某的讯问笔录与认罪书,足以证实王某确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为巫某的某淫秽视频网站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王某所起到的作用性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王某为主犯巫某的某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其在为巫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王某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且系初犯、偶犯,事发前,遵纪守法,没有前科。
王某是在20某某年3月份才开始从事网络技术服务行业的,在本次案发中,王某仅获利24450元。鉴于王某涉案时间短,获利少,主观恶性不大,又系初犯、偶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4、王某认罪认罚,在其已实际交纳罚金,主动接受财产刑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在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
王某在本案起诉后,无论是庭前还是庭审中均是自愿认罪且已主动交纳罚金。故,基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属于自首、从犯、初犯、偶犯以及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且家庭情况特殊,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建议法庭在10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对王某判处刑罚。让其尽快获得人身自由,回家照顾患重病的姑妈以及妻儿老小,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的法律精神,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律师
20某某年9月13日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被检察院起诉后,被告人应当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作为辩护人,律师在庭审的时候提交一份辩护词。其中对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情节、检方证据、有自首表现等方面阐述,提供足够证据给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