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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基本性质侵权责任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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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2 15: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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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律师事务所

一、补偿的基本性质侵权责任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补偿具有损失与补偿金额相一致的性质,通过侵权人的补偿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确定具体的损害是赔偿损失的前提。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在具体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加害人出于减少风险的目的,坚持主张一次性或者一揽子的赔偿方案。而受害人从持续损害的角度出发,希望加害人能持续提供救济,如“健康体检”制度要求加害企业在固定时间对受害人或潜在受害人进行健康体检,随时确定受害人具体的实际损失并防止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1)国家损害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运输企业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侵权行为实施之后,若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受害人在确定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后,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或者是补偿自己的损失。就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侵权纠纷发生之后,侵权的一方需要支付的是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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