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原则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是刑事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
2、无罪赔偿是刑事赔偿特定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中无罪赔偿归责原则的特定规定。
3、国家免责条款精神是刑事赔偿辅助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法律,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由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存在某些不相衔接之处,应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总体立法精神来加以理解、把握,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冲突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免责条款体现了《国家赔偿法》刑事存有“国家免责”情形的精神。《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对于有违法行为,又不认为是犯罪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国家虽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等于国家因此对其被羁押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免责条款精神原则,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1)公民因个人有过错行为的,国家不予以赔偿;
(2)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不负法律责任的,国家免责,不负赔偿责任;
(3)违法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失去取得赔偿的权利资格;四、依法律规定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刑事案件处分的都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任何参与案件处理的机关,都必须要严格的遵守程序原则,也不得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最为支撑的情况下,就将刑事案件进行宣判。否则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