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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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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8: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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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当代社会,国家赔偿主要指的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着一些错误行使职权,导致相关的人员身体或者是财产受到损害,需要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与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够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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