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后法院才会支持,对于赔偿额度较大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法院则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