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开庭流程是什么?
(一)庭前准备阶段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辩护权利。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
5、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6、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
(二)庭审阶段
1、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是否申请回避;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
3、证人作证;
4、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物,并进行法庭调查;
5、根据情况,可以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经合议庭同意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法庭辩论;
7、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8、休庭
二、二审刑事诉讼流程
①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是非常严谨的过程,相关情况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进行,辩护人还需要在庭审时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处理,具体流程应当由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如果一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况,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