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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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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4: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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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庭审的过程,无论您是在电视上看到过还是您亲身参与过,我相信大家应该都不觉得陌生。其实无论是哪种诉讼,都是由法院行使审判的职能,原被告双方参与辩论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只是参与诉讼的主体、称呼和具体的权利不同罢了。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而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什么是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些专门机关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其他诉讼参与人指的是哪些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关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作为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法定代理人: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委托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表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无须经代理人同意即可行使代理权。

3.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的,代表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4.证人: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5.鉴定人:是具有专业性知识或技能的人,通过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专业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的人。

6.翻译人员: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这些主体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着自己各自不同的权利,他们对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其中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有可能因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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