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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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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4: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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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证人作为案件中的知情人,对整个案件的裁判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有资格作为证人的人包括以下:

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

2、证人必须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资格;

5、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反之,以下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见证人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还要求其在生理上、精神上还不能存在缺陷,也不能是未满14周岁的人。而民事案件中,证人的要求其实还不大一样。因而,实践中如果需要作证人的话,那么首先要看究竟是哪一类案件中的证人,之后再来审查是否符合作证人的资格要求。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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