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一是独任审判员;二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三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四是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五是参与审判活动的翻译人员;六是参与审判活动的鉴定人员,以上六种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一是检察人员;二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书记员;三是参与检察活动的司法警察;四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五是参与检察活动的鉴定人,以上五种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一是侦查人员;二是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员;三是参与侦查活动的翻译人员;四是参与侦查活动的鉴定人,以上四种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其他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是不得参加的。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是不得参加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是否回避由谁决定,您知道了么?小编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真的是非常重要。他可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可确保正义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可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制建设的认识及尊重,总而言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