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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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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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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需要进行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一旦办案人员发现自己的亲属、朋友等有关系的,可以向当地的办案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单位应该批准人的回避申请。正常的审理案件,对违法人员的进行审理和判决,不服的违法人员可以提出上诉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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