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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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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14: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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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诉讼当中,为了证明相关事实,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人提出的证人证言是相关证据当中主观性最强的一种,证人出庭作证并不像其他证据比较的固定,证人作证具有变化性,带有个人的主观性,需要重点关注。

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作证,同时要求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以及年纪太小的人,他们会因为某方面的原因不能正确辨别是非,同时因为证人作证需要表达他们又不能正确表达一件事,所以上面的这些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

2、证人所说的话带有个人的主观性,也是极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干扰的,因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还是需要法庭的质证环节来检验。

3、证人因为掌握案件的某一情况,很多时候是不能被替代的,如果一个人看到了某一起案件的发生情况,他必须自己亲自作证发表证人证言,不能将事情将给其他人听要求他人代替自己。

4、一个人的身份可以有多个,如果在刑事诉讼当中一个人身兼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两个身份是不能在法庭上同时充当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优先做证人。这是因为证人很多时候是稀缺的,对案件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5、证人会有自己的主观看法,也许会对案件具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是证人只能在作证的时候说自己看到的事实,不能仅仅表达自己模糊的记忆和看法,仅仅凭借自己的主观直觉是不行的,在法庭上作证,只能说事实,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会属于主观臆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证人证言的获取应当采取法定程序,禁止使用法律禁止的暴力手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获取证人证言的时候必须依法合规。

证人在很多时候是一起案件的关键,需要在法律程序上重点关注并加以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找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不能强迫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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