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的司法鉴定也可以由个人发起,个人有权利针对异议事件,根据自身的要求向相关机构提请司法鉴定,如果事件的另一方对此鉴定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异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平处理问题。但是双方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可以有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那么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机构都有哪些?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8号) 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列入名册的鉴定人有不履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入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
以上是有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机构的简单介绍,法院指定外委司法鉴定结果应当作为相应案件最后审理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对此结果有异议或者是不满,除非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鉴定过程中确实有违法、违规的操作才能予以推翻。